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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3财保15号

周晓雅、屈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周晓雅;屈伟;祁东旭;南阳安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3财保15号

申请人:周晓雅,女,汉族。

被

申请人:屈伟,男,汉族。

被

申请人:祁东旭,男,汉族。

被

申请人:南阳安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晓雅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1、南阳安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0×××10(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泉永丰支行);2、南阳安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6×××3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3、屈伟银行账号62×××7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担保人崔建丽以其所有的宝马牌730轿车(车牌号:豫R×××**)壹辆,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晓雅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屈伟、祁东旭、南阳安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崔建丽所有的宝马牌730轿车(车牌号:豫R×××**)壹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狄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