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3财保15号
申请人:周晓雅,女,汉族。
被
申请人:屈伟,男,汉族。
被
申请人:祁东旭,男,汉族。
被
申请人:南阳安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晓雅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1、南阳安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0×××10(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泉永丰支行);2、南阳安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6×××3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3、屈伟银行账号62×××7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担保人崔建丽以其所有的宝马牌730轿车(车牌号:豫R×××**)壹辆,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晓雅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屈伟、祁东旭、南阳安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崔建丽所有的宝马牌730轿车(车牌号:豫R×××**)壹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狄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