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596号
原告:寿光宏达水暖建材经营处。住所地:寿光市南魏五金机电室内装潢综合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FQWQ358。 经营者:李建海。
被告:潍坊市卓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汪家营村南一路与054乡道交叉口东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雯青,总经理。
被告:王昆明,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头镇××头村××号。 原告寿光宏达水暖建材经营处与被告潍坊市卓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王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李光春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宏达水暖建材经营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寿光宏达水暖建材经营处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