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81民初1088号
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路**宏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80713775B。
法定代表人:沈国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吴昊,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宁康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北庄东路**码:91330481MA28AF2B6A。
法定代表人:褚建华,董事长。
被告:海宁市佳运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码:91330481673856460U。
法定代表人:康会兵,董事长。
被告:康会兵,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褚建华,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褚勤丽,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康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海宁市佳运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康会兵、褚建华、褚勤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敏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居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