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居国,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干,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
上诉人张居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6民初269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买卖纠纷”,故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运输合同、买卖合同,更不是居间。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出具过借条,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经常居住地郑州市上街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