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929民初2596号 原告胡永平,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现住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哈撒尔怡园1号楼1单元3楼西户。 被告樊吉龙,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现住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游牧民小区3号楼5单元3楼东户。 被告张永旺,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现住四子王旗供济堂镇阿莫吾素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平诉被告樊吉龙、张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张永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永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胡永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纪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