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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929民初2596号

胡永平诉樊吉龙、张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4-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永平;樊吉龙;张永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929民初2596号 原告胡永平,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现住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哈撒尔怡园1号楼1单元3楼西户。 被告樊吉龙,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现住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游牧民小区3号楼5单元3楼东户。 被告张永旺,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现住四子王旗供济堂镇阿莫吾素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平诉被告樊吉龙、张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张永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永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胡永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纪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