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4民初1782号
原告:田玉民,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MARTINDALLOCCHIO,董事长。
原告田玉民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现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唯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