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921民初65号
原告:汪魏,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段尚,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汪魏与被告段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段尚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从2018年8月15日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为9500元,后段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段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5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段尚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汪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段尚身份信息、借条、银行流水三份证据,
本院认为汪魏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段尚以其经营的洗车行装修缺少资金为由立据向汪魏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据上未载明利息。同日,汪魏通过手机银行向段尚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借款到期后,段尚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段尚立借据向汪魏借款,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段尚借款后未能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汪魏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借据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庭审中汪魏当庭提出只要求段尚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对汪魏要求段尚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段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汪魏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段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丽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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