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6438号
申请执行人:黄炎壮,男,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被执行人:珠海鼎贤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新乐街5号2栋110房。
法定代表人:潘宗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炎壮与被执行人珠海鼎贤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询,查询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在上述查询范围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袁海平
审判员谢健宇
审判员 张从和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