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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民初27号

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27号

原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

法定代表人:易仕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运祥,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菁,女,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方茂苑第**第**。

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

原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45元,由原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和平

人民陪审员  肖红丽

人民陪审员  侯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若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