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27号
原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
法定代表人:易仕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运祥,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菁,女,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方茂苑第**第**。
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
原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45元,由原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和平
人民陪审员 肖红丽
人民陪审员 侯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若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