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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民初601号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刘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03民初601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万龙名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刘春龙,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美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