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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民初475号之二

范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1民初475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西平县永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107国道郭店段路西。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063827099B。

法定代表人:商国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合群,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范俊生,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平县永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豫1721民初4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范俊生存款50000元。西平县永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平县永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范俊生存款5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西平县永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