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93民初553号
原告: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荣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键,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岩,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