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81民初2682号
原告:湘潭市品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辉,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湘潭市品联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市品联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品联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品联鞋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湘潭市品联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立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立
书记员陈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