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926号
原告:黄银凤,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高舜宏,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顺风路11、顺风路**。
法定代表人:倪中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银凤、高舜宏诉被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9日通知原告黄银凤、高舜宏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黄银凤、高舜宏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