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8民初59号
原告:蒋恒其,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
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韧。 原告蒋恒其与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由于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蒋恒其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恒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恒其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蒋恒其负担。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