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24民初15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157201438。代表人:马志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成,该行员工。
被告:陈家翔,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被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959002129。
法定代表人:赵志安,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被告陈家翔、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于2019年1月28日以被告陈家翔已主动偿还逾期贷款且承诺今后按期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邱德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