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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51民初268号

宋卫忠与柳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卫忠;柳伟芬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51民初268号(2019)沪0151民初268号

原告:宋卫忠,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柳伟芬,女,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宋卫忠与被告柳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卫忠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卫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