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保129号
申请人:张俊强
被
申请人:郑秀芸申请人张俊强与被申请人郑秀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洪来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武清区崔黄口镇规划路北侧鸿瑞锦园14-1-1002的房屋,津(2018)武清区不动产第1015558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秀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郑秀芸名下位于武清区崔黄口镇鸿鹏花园11-2-502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润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