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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执保129号

张俊强、郑秀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俊强;郑秀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保129号

申请人:张俊强

被

申请人:郑秀芸申请人张俊强与被申请人郑秀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洪来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武清区崔黄口镇规划路北侧鸿瑞锦园14-1-1002的房屋,津(2018)武清区不动产第1015558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秀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郑秀芸名下位于武清区崔黄口镇鸿鹏花园11-2-502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润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