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0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国朋,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吴义,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汤国朋与吴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吴义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吴义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