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382财保113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杰清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东春路1057号
被
申请人:辛新,男,1959年05月0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吉0382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辛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账户(账号:6024······8845)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到法定期限内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辛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账户(账号:6024······8845)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海涛
审 判 员 陈 霞
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