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19号异议人(案外人):王艳春,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申请执行人:蒙智超,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哈斯图亚,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额尔德,男,1964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塔林夫,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蒙智超与哈斯图亚、塔林夫、额尔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艳春于2019年1月24日对查封额尔德金牛卡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艳春称,2018年异议人王艳春从克什克腾旗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割草机一台,政府给予补贴7000元,打入额尔德卡内,现因额尔德与蒙智超民间借贷纠纷被克旗人民法院予以冻结,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本次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解除(2018)内0425民初813-1号民事裁定中对额尔德名下金牛卡中7000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2018年2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蒙智超与哈斯图亚、塔林夫、额尔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依蒙智超的申请作出(2018)内0425民初813-1号民事裁定,对额尔德在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2018年5月1日,本院作出(2018)内0425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哈斯图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蒙智超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开始按照月息20‰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
二、额尔德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塔林夫在继承借款人额尔德木图的遗产的范围之内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的执行标的系存于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应该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异议人是否系该标的的权利人。异议人认可本院冻结的账户系额尔德所有,且本院冻结涉案账户在先,异议人所称资金汇入在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艳春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葛海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