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127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新材料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8609418W。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卿、张坚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逸鹏,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逸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逸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逸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55元,由原告江苏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金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溧赟
书记员赵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