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刑更9号 罪犯于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因聚众斗殴罪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以(2016)辽0604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721.9元(已赔偿),于2017年6月22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现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强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红霞
审 判 员 马喜泉
人民陪审员 李玉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