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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0刑更9号

罪犯于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刑更9号 罪犯于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因聚众斗殴罪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以(2016)辽0604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721.9元(已赔偿),于2017年6月22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现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强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红霞

审 判 员  马喜泉

人民陪审员  李玉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