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409号
原告:占德成,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明,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明明,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德成与被告方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德成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德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德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精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汪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