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381号
原告:包积奇,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住香港九龙。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建中,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包积奇与被告谢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包积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包积奇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梦梦
审 判 员 梅亚琴
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军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