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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2381号

包积奇与谢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积奇;谢建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381号

原告:包积奇,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住香港九龙。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建中,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包积奇与被告谢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包积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包积奇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梦梦

审 判 员  梅亚琴

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军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