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6刑初77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吴检诉刑诉〔2019〕5号。 受理日期:2019年1月21日。指控罪名:危险驾驶。 适用程序:简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淑蓉。
被告人:徐德虎,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颖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德虎于2017年12月31日19时20分许,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苏E×××××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穹灵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五峰山路路口处,车辆在向北横穿马路时,与由东向西在穹灵路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吕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28262095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被告人徐德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3mg/100ml;苏E×××××车损为人民币57元;苏E28262095车损为人民币71元。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徐德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吕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徐德虎已赔偿了被害人吕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徐德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该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徐德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向本院预交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德虎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德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德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德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罚金以被告人预交的罚金保证金折抵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华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殷志立
书记员朱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