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1民初271号
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97326376T。住所地:扶沟县文化西路金海花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方亚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系公司员工。
被告:冯培军,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扶沟县。
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物业公司)与被告冯培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景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培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景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培军支付物业费2778元、违约金2079元;2、诉讼费由冯培军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1日,宏景物业公司与河南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其向河南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海花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房屋面积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交纳日1‰的违约金。冯培军系金海花苑小区29号楼2单元304室业主,面积134.52平方米,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2日至2019年10月2日,冯培军拖欠物业管理费2778元、违约金2079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进行诉讼。冯培军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宏景物业公司系金海花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冯培军系金海花苑小区29号楼2单元304室业主,房屋面积123.97平方米、储藏室面积10.55平方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0.35元/月/平方米,每年交纳一次,公用电分摊20元/年,逾期违约金按日1‰收取。自2015年1月2日至2019年10月2日,冯培军拖欠的物业费共计款2683元、公用电分摊95元,合计2778元。
本院认为,冯培军拖欠物业费及公用电分摊费事实清楚,应予交纳,本院对宏景物业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以不超过拖欠费用的30%为限,计款83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冯培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及公用电分摊费计款2778元、违约金833.4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培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新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