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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200号

王克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克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王克南,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住所地彭泽县龙城大道朝阳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吴晟兵。 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30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