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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6民初1937号

吴成均、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成均;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06民初1937号

申请人:吴成均,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

申请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荣路******。

法定代表人:伍华强,总经理。申请人吴成均与被申请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成均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成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