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张怀玉,女,200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
负责人:段玉宏,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
负责人:郭少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市康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朱塘村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3128616948。
法定代表人:李倩,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怀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邹平市康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本院(2018)鲁1626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赔偿交通费1871元及诉讼费46元,共计1917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497460.61元及诉讼费11760元,共计509220.61元;被执行人邹平市康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施救费496元及诉讼费14元,共计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银行存款1917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银行存款509220.61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市康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孟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