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1执3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傅建康,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柯雪言,男,1963年02月12日出生,住晋江市。 本院于2018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傅建康与被执行人柯雪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1民初35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柯雪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傅建康款项2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柯雪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柯雪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柯雪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09月19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09月19日)、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柯雪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柯雪言尚有款项29000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柯雪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耿聪
审判员 鄞志练
审判员 林木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晓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