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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民申653号

南京鼎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郁永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鼎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郁永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申6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鼎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大桥北路**华侨广场**。

法定代表人:江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源,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div>

法定代表人:邸统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郁永全,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再审申请人南京鼎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郁永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05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苏01民终4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鼎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李光勇

审判员 朱志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宁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