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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5刑初86号

牛雪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牛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5刑初86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雪云,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雪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宇、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雪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牛雪云醉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子育村至独树村公路行驶,在子育村部北侧,被执勤民警查处,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牛雪云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牛雪云当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牛雪云供述、证人王某、杨某、张某、谢某证言、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醇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车辆)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雪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良好的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牛雪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闫珊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