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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9民初46号

王印生与张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印生;张冬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9民初46号

原告:王印生。

被告:张冬雪。王印生与张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王印生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印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王印生负担。

审判员  齐成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艳敏

书记员杨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