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仕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A106。
法定代表人:于勇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玲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密市南环路龙滩大桥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丁党军,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天仕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3民初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涉案《产品采购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不明确,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审法院不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北京天仕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双方公司注册地归属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新密市南环路龙滩大桥东侧,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