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81民初535号
原告:王玉林,女,1957年8月29日出身,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吴忠市。
被告:铁熔刚,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吴建宝,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侯建国,男,汉族,现年55岁,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原告王玉林诉被告铁熔刚、吴建宝、侯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王玉林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1元,由原告王玉林负担。
审判员 安兆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