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330号
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街道澳洋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锴。
被告:杨荣,女,199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常飞,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荣、常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荣、常飞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己的信用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荣、常飞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沈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