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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04执1201号

翟继征、王玉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继征;王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4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翟继征,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王玉东,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翟继征申请执行王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玉东制定了还款计划,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4执12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明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广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