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4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翟继征,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王玉东,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翟继征申请执行王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玉东制定了还款计划,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4执12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明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广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