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新(绰号二囔子),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无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阜新市太平区。1994年7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20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支旭东,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玉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辽09刑初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玉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辽刑终346号刑事裁定,撤销(2016)辽09刑初44号刑事判决,发回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辽09刑初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玉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2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李玉新在阜新市太平区矿材厂2号楼113室其前妻王某1和怀某1(被害人,男,殁年43岁)的住房处,因琐事与怀某1发生厮打,李玉新使用尖刀刺扎怀某1左肩胛上部、左肋部、背部等部位数刀,后逃离现场。致怀某1左肩胛上部、左肋部、后腰脊柱处创口刺入左胸腔,刺破肺脏,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及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当日19时30分许,李玉新在彰武县哈尔套镇交通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李玉新在被羁押期间,举报同监舍被告人全振江在河北省高阳县抢劫、杀人犯罪线索,经辽宁省阜新市警方、河北省高阳县警方查证属实。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李玉新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玉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李玉新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玉新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1(系被害人怀某1的同居女友、李玉新的前妻)证言证实:我和李玉新20**年结婚,2014年4月19日协议离婚,后我与怀某1在一起生活。李玉新于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后,每天都到我家找我,不让我和怀某1在一起过,还多次威胁我,如果和怀某1在一起过就杀死我俩。2016年2月27日2时许,我和怀某1在家睡觉的时候有人砸门并叫开门,我们听出是李玉新的声音就起来打开灯,但没开门。李玉新绕到我家南面把窗户打开,看见我和怀某1在屋里说了一句话,我没听清楚,怀某1让李玉新到前门去。3时许,怀某1开门后李玉新进了屋,李玉新进屋后没和怀某1说话,直接走到南屋坐在凳子上,怀某1坐在外屋没进南屋。李玉新先和我说与怀某1分开的事情,之后,他让我给他张罗钱交物业费和取暖费,我同意后,李玉新还和我说怀某1的事,不许我和怀某1在一起过。5时30分许,我感觉心里难受就下床找药,没找到又坐在床上,怀某1听见我喘气的声音不对让我躺床上休息,并说等天亮后到派出所解决我和李玉新的事情,李玉新听见后边骂怀某1边往外屋走,走到怀某1身前继续骂。之后,我听到“嘭”的一声并听见怀某1喊了一声,知道李玉新肯定是打怀某1了。我起来刚走过去,看见李玉新把怀某1抡倒在地上,怀某1弯着腰要站起来的时候,李玉新在怀某1的身后从怀里拿出一把刀,左手抓着怀某1的肩膀,右手握刀向下扎了怀某1后背一刀。我害怕了就跑出家门给几个邻居打电话,说李玉新把怀某1扎了,去我家看看怀某1怎么样了。不久,其中的一个邻居打电话告诉我说家里只有怀某1在屋里躺着,没有其他人。我回到家后,发现怀某1趴在南屋地上,后背有个刀口,浑身是血,地上有一大滩血。后公安人员和“120”赶到现场。我家有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李玉新扎怀某1的刀肯定不是我家的。2.证人王某2(系王某1的邻居、报警人)证言证实:2016年2月27日6时许,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二囔子(李玉新)和怀三(怀某1)打架了,让我去她家看看。我到她家后,看见客厅地上有血印子,怀三在卧室地上趴着,地上一滩血。我看人可能不行了,便拨打“110”报警并拨打了“120”。在他家没看到其他人,也没有看到刀。3.证人王某3(系王某1的邻居)证言证实:2016年2月27日早上,王某1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怀某1和李玉新在她家里动刀打架了,让我去看看。大约十分钟后,我赶到并看见怀某1趴在地上,地上有血,屋里没有其他人。4.证人刘某(系大地鞋服装军品针织店业主)证言证实:我在新邱区商业步行街东胡同中段经营大地鞋服装军品针织店。2016年2月27日9时许,有一个穿一身深色衣服、身高在180公分以上、体态偏瘦、说话口吃、发音不清楚的男子到店里买了一件深蓝色大衣、一条热能裤、一双线手套、一顶黑色帽子。此节有其对李玉新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和李玉新指认购买衣物现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相印证。5.证人佟永强(系阜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专案二大队民警)证言证实:2016年2月27日14至15时许,李玉新给我打电话说他用刀把人给扎了,想到公安局投案,我问他在哪,他说在路上,我劝他赶紧投案,李玉新同意次日8时到公安机关投案。之后,我将李玉新想投案的情况和电话号码(17056430902)告诉了太平分局的副局长高巍和刑警大队大队长李华。当天16时许,李玉新再次给我打电话说想投案的事情。此节有通话记录、证明及警官证相印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阜新市太平区矿材厂2号楼113室,113室为两室南北屋结构,房门在北侧为向外右开防盗门,房门及门锁完好,门内暗锁锁把上发现血迹,进门为一外延简易房,简易房东侧为厨房,简易房向南有一挂有棉门帘的门洞,进入后为北侧房间(外屋),距西墙60厘米、距南墙65厘米处地面上有一处鞋尖向北的血鞋印;东侧地面摆放有一台麻将机,麻将机面上铺有塑料布,塑料布上面散放有餐具、茶杯、烟缸等物品;靠南墙摆放有两把椅子,靠东墙摆放有椅子及杂物。北侧房间向南为南侧房间(里屋),靠西边角处摆放有一立柜,靠西北角处摆放有一南北向双人床,靠西南角处摆放有一矮柜,靠东南角摆放有一台麻将机,麻将机边散放有椅子,麻将机面上铺有红色桌布,右边角处摆放有一茶杯;麻将机北侧,双人床南侧地面摆放有一塑料凳,凳面上摆放有一茶杯;双人床西侧中间位置床面的床单上有大量血迹,距西墙60厘米、北墙20厘米处地面有100×90厘米擦蹭血迹,地面南侧有一头北脚南面向下俯卧位男性死者,尸体周围地面有面积为70×110厘米血泊、滴落及擦蹭血迹,尸体头部北侧地面有一黑色布鞋,尸体右足穿有黑色布鞋,左足赤脚未穿鞋;尸体北侧距北墙90厘米、距西墙75厘米地面上有一鞋尖向北的血足迹。南侧房间南面窗户为推拉式塑钢窗,西侧窗开有3厘米缝隙。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现场照片,经李玉新辨认,确认是其作案的现场。并有其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在卷证实。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怀某1尸体损伤情况及死亡原因。(一)衣着检查:上衣左肩部有4.5cm×0.3cm破裂口,左衣袖背侧有3.5cm×0.3cm破裂口,后背正中有4.0cm×2.5cm破裂口,以上破裂口断端整齐。(二)损伤检验:(1)右额部可见10cm×1cm、2cm×0.1cm两处创口;左额发际内可见0.8cm×0.4cm创口;左眉上可见2cm×0.1cm创口;右眉处可见1.3cm×0.1cm创口。(2)右面部可见2cm×1.4cm划痕伴皮下出血;左耳前可见2.7cm×0.3cm创口。(3)右眼下可见1.2cm×0.1cm创口;右面部可见2.7cm×0.1cm创口,3.5cm×0.1cm划痕。(4)前颈部正中可见0.8cm×0.2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5)左肩胛上部可见6.8cm×2.5cm创口,深入左胸腔。(6)左锁骨下可见4cm×0.5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7)左乳头下可见12cm×0.3cm划痕;左乳头内侧可见1.2cm×0.2cm创口。(8)右腋下可见2cm×0.1cm划痕。(9)左背部肩胛下可见8cm×0.1cm划痕。(10)左肋部可见2.5cm×0.6cm创口,深入左胸腔;及0.8cm×0.3cm、0.3cm×0.2cm、1.8cm×0.3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11)后腰脊柱处可见9.5cm×0.5cm创口,深入胸腔;及7cm×0.1cm划痕。(12)左腰部可见4cm×0.1cm、3.5cm×0.1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13)左手小鱼际处可见7cm×0.3cm创口。(14)左手中指背侧可见0.8cm×0.2cm创口;环指背侧可见1.4cm×0.3cm创口。上述创口创缘创壁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三)解剖检验:切开额部头皮见颅骨有2.8cm×0.3cm外板凹陷;联合切开胸腹部可见左侧胸腔内血性液体200ml;左肺上叶顶端有2cm×0.5cm创口,左肺下叶外侧有2.5cm×0.5cm创口,左肺下叶内侧可见2.5cm×0.5cm创口,左肺凹陷性萎缩,肺门部血管破裂;左胸上壁内侧有3.0cm×0.6cm创口,左胸外侧壁有2.0m×0.5cm创口,左胸脊柱旁有2.0cm×0.3cm创口。以上创口,创缘创壁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四)论证:关于损伤方式,死者全身多处创口,创缘创壁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扎所形成。关于死亡原因,死者左肩胛上部、左肋部、后腰脊柱处创口刺入左胸腔,刺破肺脏,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及失血性休克死亡。(五)鉴定意见:死者怀某1左肩胛上部、左肋部、后腰脊柱处创口刺入左胸腔,刺破肺脏,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及失血性休克死亡。8.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1)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凳子上茶杯”检出人DNA分型,与王某1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5524×1018;(2)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房门内侧把手上”、“北侧房间地面血迹”、“南侧房间床单血迹”、“南侧房间尸体旁地面血迹”均检出人血,与怀某1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80858×1021;(3)公安机关提取的“李玉新短袖T恤”检出人血;在现场提取的“麻将桌上茶杯”检出人DNA分型,以上检材与李玉新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03244×1022;(4)公安机关提取的“嫌疑人李玉新所穿毛衣”检出人血,与李玉新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03244×1022。9.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鞋印鉴定书、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2月27日,阜新市太平区城南矿材厂2号楼113室怀某1被杀案现场提取的血鞋印与李玉新所穿的鞋子鞋底花纹类型种类一致。10.提取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案发后李玉新同王某1通话情况。11.案件来源、警情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破案报告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发生、侦破及李玉新到案的事实。12.“120”调度接警派车单证实“120”急救车出车情况,急救车到现场后,怀某1因刀伤已死亡。13.收押人员入所体检表及照片证实李玉新收押时身体状况。14.户籍证明证实怀某1及李玉新的身份情况。15.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证实李玉新与王某1于2011年4月19日离婚的事实。16.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证实李玉新前科犯罪情况。17.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阜精司鉴字[2018]第23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玉新于2016年2月27日案发时无精神病,对涉案行为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8.上诉人李玉新举报他人犯罪的有关证据(1)线索来源证实:李玉新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108监室,管教员为苗某。李玉新入所后苗某多次对李玉新进行检举揭发犯罪教育。2018年5月17日,同监室在押人员全振江对李玉新说以前杀过两个人,李玉新主动将全振江杀人情况向苗某报告。苗某立即将此情况向上级领导反馈,甄别线索,启动协助破案程序。(2)阜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检举、揭发材料查证回执证实:刑警支队已收到看守所转来的检举材料,并联系了河北高阳警方,河北高阳警方已于2018年10月29日来阜新市看守所,对在押犯人全振江进行了提审。全振江供述了于1994年8月在河北高阳县杀人的犯罪事实,此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3)上诉人李玉新的供述证实:2018年5月17日,全振江调入我被羁押的监室,我俩处的比较好,能说到一起,我俩谈到全振江的案子时,全振江说他这次活不了了,贩卖毒品数量太大了,他说也够本了,说他以前还杀过两个人呢。我不相信,我及时将全振江的情况报告了苗某管教,苗管教让我回监后多同他接触,想办法摸清真实情况。我与全振江进行交谈,他说是真的,20年前在河北省高阳县蠡县杀了两个人。全振江说了杀人过程,有模有样的,我再次向苗管教汇报了全振江的情况。(4)另案被告人全振江的供述证实:1994年8月份左右,我和同村辛正财到河北省蠡县百尺镇一毛纺厂打工,后被辞退。当时我身上没钱,辛正财没有管我走了,我和别的老乡去高阳县边上一毛纺厂打工,后也被辞退了,我就产生了弄点钱的想法。因为之前从蠡县百尺镇往高阳走的路上,靠近高阳的一侧路边有一小卖部,我曾在那买过烟,对过是个废弃的院子。我当时身上没钱,工厂又不要我,我就想到小卖部抢点钱。我当时骑着一辆偷来的自行车,在八九点钟的时候到了小卖部附近。当时小卖部灯还亮着,我藏在对过的院子等了三四个小时,大概半夜左右,我拿着自制的尖刀到小卖部门口,门好像锁着,我用脚踹开门,正对着门是柜台,柜台后面是货架。我进门后向右进了另一间屋,我一进屋就有一男的朝我扑过来,我当时右手拿刀,朝那个人上半身胸部乱扎,扎了三四刀那人就倒下了。这时好像还有一个也起来了,我就用刀朝那个男的上半身乱扎,扎了几刀不清楚,这个人也倒在床上,我印象最深的是我扎了其中一个人脖子一刀。我看两人不动了,就在屋里找钱,我在床边桌子左侧第一个抽屉里翻出四百多块钱,都是零钱。我在柜台或者货架处拿了两三包烟,在柜台边拿了两瓶啤酒,打开喝了没几口,我怕留下指纹,就把酒胡乱洒在扎人的屋里。当时扎人的那屋大概中间位置有一口井,我走的时候把我穿的一双布鞋扔到井里,从屋里穿一双凉拖鞋走的。我使用的尖刀是自制的双刃、铁质的尖刀,刀将近一寸宽,刀身刀把都是铁质的,是我从老乡处要的,当时就想抢劫用。这把刀我记得放在现场了。我在找钱的时候在桌子上放过,具体放在哪里记不清了,后来带没带走记不清了。我因为贩卖毒品被羁押,在监舍无意间跟同监室的李玉新说过我在河北杀人的事,后李玉新把此事告诉了管教,管教找我,我就把在河北杀人的事说了。(5)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1994年8月9日5时许,高阳县公安局接郭王子报案称:“刘习文刚刚到齐某1水泥门市部送货时,发现齐某1、齐某2在门市部内死亡,遂到我店中并请我报案。”(6)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齐某1、齐某2的伤势情况,其中齐某1有右颈外动脉断裂,齐某2有左颈动脉破裂,二人胸腹部均有伤。二人死因是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7)高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部分情况,其中,在案发现场的柜台上提取了带血的匕首,在现场的桌子抽屉被撬,抽屉被拉出。(8)辨认笔录证实:另案被告人全振江辨认出其在河北省高阳县作案时使用的匕首。19.上诉人李玉新供述,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2月27日3时许,我到太平区城南矿材厂青年楼我前妻王某1的租房处,想找王某1和怀某1唠唠她跟谁一起生活,并想让她给我张罗房款的事情。我敲门王某1没开,我就绕到后面去敲她家的窗户,王某1在屋里说大半夜的干啥呀,我说白天找不到你,给我开门,她说门开着呢。我进屋到卧室后,怀某1去了客厅。我让王某1张罗钱把我房子的物业费和取暖费交上,并告诉她我和怀某1是发小,跟他过肯定不行。怀某1在客厅说不好使,我便到客厅同他吵吵并在他脸上打了两下,之后我俩厮打在一起,我把他摔倒在地上,他起来后背对着我,我从兜里拿出事先携带的尖刀扎了他的后背。这时王某1跑出屋,我和怀某1从客厅厮打到卧室的床上,我还用刀扎他,扎几刀扎哪记不清了,我记得划了他脸一刀。厮打到地上后,怀某1说他放弃就松了手,他倒在地上后,我就跑了,这时大约是6点钟。我跑到新邱区后买了一件警服大衣、一条灰色裤子换上,把原来穿的有血迹的衣服、裤子扔了。当天下午,我路过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买了一个170的电话卡并给王某1打了电话。后来,我又给市公安局的佟警官打电话,告诉他我准备次日8时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均予确认。关于上诉人李玉新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李玉新的行为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玉新虽然给公安人员打电话欲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没有投案的实际行为,公安人员在王某1的协助下,从彰武县哈尔套镇交通宾馆内将其抓获,李玉新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玉新因不满被害人与其前妻共同生活,持尖刀刺扎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死亡,应予依法惩处。上诉人李玉新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对上诉人李玉新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金武
审判员 赵铎有
审判员 张怡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