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执4557号 申请执行人陈晓峰,男,1973年4月3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王其东,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陈晓峰与王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其东的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桑园新村兴宋路21号的房地产(查封文号(2017)浙0203民初2701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其东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桑园新村兴宋路21号的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贾丰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陈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