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2072执9922号
申请执行人:黄能,男性,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
被执行人:中山市煜熠电子厂,企业住所: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泰昌路**之**。
被执行人:张剑平,男性,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能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煜熠电子厂、张剑平的一案,本院作出的中劳人仲案(2018)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能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未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能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帆执行员 李 浩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