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821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勇,男,汉族,住云南省宁洱县宁洱镇。
被执行人:李德胜,男,汉族,住云南省宁洱县宁洱镇。
被执行人:罗宁,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宁洱县宁洱镇春场街******。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65********。本院在执行杨勇与李德胜、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德胜、罗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杨勇偿还欠款33000元,被执行人李德胜、罗宁已履行15000元的偿还义务,剩余18000元未履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德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洱支行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依法自2019年1月始按月提取被执行人李德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洱支行(账号:62170040200********)工资收入2000元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中,用于偿还申请人杨勇借款本金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并且申请执行人杨勇同意该执行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云0821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施红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向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