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3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太飞,男,1966年5月3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林,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石学,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太飞与被执行人石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太飞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继忠
审判员 刘海军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