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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3民初239号之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谭学军、赵文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谭学军;赵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83民初239号之二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

法定代表人:赵夫明,职务:行长。

被告:谭学军,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告:赵文华,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诉被告谭学军、赵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学军、赵文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撤回对被告谭学军、赵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财产保全费8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承担。

审判员  湛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窦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