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5534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中铁建建筑器材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自编朗晴路1号(厂房十)5022室房屋(太石村),注册号440110600116060。,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思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利军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营者:陈志伟,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阿尔卡迪亚阳光苑第9#A幢2单元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498939XF。
法定代表人:于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巧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1795888Y。
法定代表人:程义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铸、刘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中铁建建筑器材服务部与被告蚌埠市利军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中铁建建筑器材服务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粤0115民初5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告蚌埠市利军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价值945539.3元的财产,并予以实施。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中铁建建筑器材服务部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两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中铁建建筑器材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蚌埠市利军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5539.3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 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晓宇
书 记 员 谭晓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