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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540-2号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540-2号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对原告曹斌诉被告张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07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9行“4107021196704223514”补正为“410721196704223514”。

审 判 长  吴行州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蒙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