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540-2号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对原告曹斌诉被告张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07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9行“4107021196704223514”补正为“410721196704223514”。
审 判 长 吴行州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蒙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