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9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李玉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凤裕,男,满族,1969年12月8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李玉春,女,满族,1967年8月7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孙富波,男,满族,1964年11月25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许凤霞,女,满族,1967年3月13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春、孙富波、许凤霞、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春、孙富波、许凤霞、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7010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