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组织机构代码00515270-8。法定代表人张均雷,该单位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凯平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801150XG。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与青岛凯平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行审193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查实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行审19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