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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935号

许永进、潘庆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永进;潘庆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许永进,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潘庆虎,男,196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永进与被执行人潘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鲁K×××××号东风牌车辆、鲁K×××××号桑塔纳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潘庆虎名下,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潘庆虎名下鲁K×××××号东风牌车辆、鲁K×××××号桑塔纳牌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合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