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121财保5号申请人孟晶晶,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申请人罗栋,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申请人代晓秀,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
申请人孟晶晶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座落在清源镇文源路东段盛地小区东盛地广场2号楼2单元289户(清徐县预Y2013字第00085号)105.33平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座落在清徐县文源路东段盛地小区广场2号楼2单元290户(清徐房预Y2013字第00084号)143.40平米的房屋一套,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座落在清源镇文源路东段盛地小区东盛地广场2号楼2单元289户(清徐县预Y2013字第00085号)105.33平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座落在清徐县文源路东段盛地小区广场2号楼2单元290户(清徐房预Y2013字第00084号)143.40平米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卫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宇飞 微信公众号“”